陈思:让农民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体
发表日期:2016-05-28 10:35AM 阅览次数: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抚远市玖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视察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根据东北地区的地理和历史特点,突出专业合作社的方向性意义,既是因地制宜的措施,也包含了全局性的战略眼光。
东北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对较多,农业机械化耕作有较好的地理条件和技术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东北地区作为共和国的“长子”,有较多的集体组织与集体合作的经验积累,这些都是东北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较好表现的原因。
当然,目前也存在其他发展模式,包括工商企业“资本下乡”大规模运营农地。已有诸多报道和评论指出,目前工商资本下乡将农地用于非农运营的现象日益多见,不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在“资本下乡”运营农地的模式中,本乡本土的农民之间的纽带进一步减少了,成为更加原子化的市场化个体,给农村治理带来新的挑战。这是今天“三农”发展的一个重要变化。
从全国范围来看,“资本下乡”运营农地模式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加,其中一部分也借用了农业合作社的“壳”。农村本身的变化,是这一趋势形成的重要基础。目前,全国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民数量将近三亿人,这意味着相当部分农地需要进入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制度创新,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一部分土地的承包者已经离乡,其运营往往不会采用在地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下乡资本的“舞台”由此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被边缘化。这两种进程互为因果,不断相互强化。
目前“三农”问题的重点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农村土地及其经营的制度能否得到有力维护,二是农民是否仍然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实现良好的自我组织,为农村治理提供良好基础。
基本农地制度如何发展是根本问题。习总书记4月25日在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等官员在解读这一讲话时,强调农村改革不能丢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魂”。目前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由于此前已经存在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异化为所有权变更的现象,这一强调无疑有其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在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之后,在地农民将有怎样的生活与劳作状态,则是更为复杂的问题。在地农民究竟是通过合作社形式组织起来,还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企业,对农村内部生活状态有关键性的影响。如果一个或者多个乡村中存在多数居民参与的、有效运作的专业合作社,意味着这些村庄能够“拧成一股绳”,形成比较“齐心”的氛围,乡村治理有基础,生活劳作比较有活力。如果一个或多个乡村的村民大多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某个公司,则未必能形成这种局面,需要看村民与村集体在其中起何种作用。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运营都是“冷冰冰”的,例如,一些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可以将普通农户的委托、专业合作社的介入、政府信托平台的建立、服务企业的运营等多方面整合起来。
无论哪一种将村民凝聚起来的运营形式,都很难回避一个核心问题,即村集体及其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村集体及其党组织究竟是退出农村经济发展进程,还是作为村民的核心组织者主动介入这一进程,是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三农”发展的真正核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习总书记强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方向性意义,提醒人们,应该致力于让农民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体,而且是能够组织起来进行有效合作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