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有何最新成果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面临的长期挑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20世纪全世界平均温度约攀升0.6℃;1951-2010年,全球气温升高的一半以上原因来自人为活动。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有所作为。《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减排协定》(以下简称《巴黎协定》)即是这种“积极作为”的最新成果。中国政府为达成《巴黎协定》所做出的极大努力,为国际社会广为称道。

《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转折点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正式签署了《巴黎协定》。《巴黎协定》被认为是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为主体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达成共识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努力,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转折点。具体而言,《巴黎协定》有如下特征:

第一,《巴黎协定》采用“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机制以实现全面参与。“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就是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的减排承诺。从目前的情况看,《巴黎协定》在促进包容性和实现全面参与上的成功是空前的。不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提出自己的减排承诺,已经有188个缔约方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接近全球排放的100%。

第二,《巴黎协定》引入“以全球盘点为核心,以5年为周期”的更新机制。之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更新机制,以致于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启动新的谈判进程来更新各方承诺。《巴黎协定》规定自2018年起,每5年将对全球长期减排目标进行盘点,这将有助于各国政策的协调及同步加强。

第三,《巴黎协定》开启“自下而上”的行动模式。《巴黎协定》的新机制——“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允许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减排承诺,这种“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有别于之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比如,《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议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方式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协定的效力。

《巴黎协定》弱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和出资责任

《巴黎协定》签署后,有些发达国家领导人高呼“国际社会这次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其贡献是“历史性”的。《巴黎协定》的签署对于构建包容性的全球气候治理意义非凡,代表了未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新方向。那么,《巴黎协定》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贡献到底有多大?

近些年,随着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竞争压力。为保持领先地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不顾减排责任和国际道义,倾力废除“共区原则”①,要求新兴经济体承担同等减排及出资义务。在巴黎会议上,发达国家拒绝接受量化的减排责任,最后各方根据“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原则自愿做出减排承诺。也就是说,《巴黎协定》所构建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是以政治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它能否有效执行取决于各国领导人的政治意愿。相关各方普遍认为,这一协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以致于恐怕难以达到它所确定全球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与适应行动提供资金支持,是发达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应尽的义务。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一直以金融危机后的经济衰退为由拒绝兑现他们的资金承诺。在巴黎会议上,各方并未达成2020年后发达国家的出资目标,仅就发达国家气候出资透明度问题取得部分进展,并决定在2020年就2025年发达国家出资目标以1000亿美元为起点进行讨论。对于《巴黎协定》第10条“损失和损害”,发达国家并不同意(尤其是美国)负有对遭受气候变暖影响的小岛国提供资金帮助的责任。

因此,《巴黎协定》实际上弱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和出资责任,这种责任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必须”变为现在的“自愿”。科学研究反复证明,气候变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工业化所造成的。《巴黎协定》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量化的出资目标,实际上是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环境污染赔偿的合法权利。可以说,尽管《巴黎协定》重申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区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巴黎会议上与发达国家就此原则展开的谈判实际上是“失守”了。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战略的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吸纳海内外专业人才,切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巴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美国等发达国家无视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共区原则”和国际道义,成功地拒绝承担减排和出资责任,这再次说明美国是一个“很难对付”的国家。我国应加大力度吸纳海内外专业人才,以充实我国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和谈判团队,切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二,实现低碳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巴黎协定》的达成为私人投资指明了方向。国际能源署估计,在未来15年里,达到所有国家提出的“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的减排承诺将需要16.5万亿美元的公共或私人投资,资金将从化石能源领域向清洁能源领域流动。我国在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已采取了大量措施且成效显著。今后我国可借《巴黎协定》这一“东风”进一步鼓励私人投资者、企业和多边金融机构扩大对清洁能源、低碳技术等领域的投资,深入探索实现低碳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可行道路。

第三,探索构建中欧联合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可行性。在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利用《巴黎协定》新的“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机制,提前探索构建多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比如,与发展较为成熟的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所(EUETS)构建“中欧联合碳排放权交易所”;也可与英国、法国、韩国等国提前探索构建双边联合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可行性。这将有利于我国在未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乃至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规则制定中处于主导地位。

来源: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

(责任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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