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问题种子”遭受损害 可主张哪些权益
发表日期:2016-05-10 05:54PM 阅览次数:
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对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危害极大,它不仅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减收、绝收和农田浪费,还会耽误农时,使农民一年或一季的辛勤劳动付之东流。种子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而如果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或者没有标签,也是假种子,只是与法律规定的冒充不一样。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而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种子法还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这里的购种价款,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作物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灌溉等)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昌乐县司法局)